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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登記後地政才更正公告土地現值 買賣雙方可共同申請計息退稅
  • 發布日期:102-10-02

一般人買賣土地,通常都是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可是,如果地政機關更正公告土地現值導致原核定的土地增值稅多繳了,而土地已經登記過戶了,還能申請退還嗎?

新竹縣稅捐局表示,地政機關更正公告土地現值後,只要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則有多繳的稅款一樣可以退稅,並且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稅捐局進一步說明,因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直接影響土地賣方本次的增值稅負擔及買方下次的增值稅負擔,因此,土地所有權移轉案件依規定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果已經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地政機關才更正公告土地現值,為顧及雙方當事人權益,財政部規定應由買賣雙方檢附更正後之現值申報書及契約書,共同向原申報之稅捐機關申請更正,如有溢繳稅款者,稅捐機關應辦理退稅,並依據財政部最新函釋(102年6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21290號)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稅務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稅捐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分機421~426,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chutax.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