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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徵印花稅的憑證
  • 發布日期:102-06-13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印花稅是憑證稅,但不是所有的憑證都需繳納印花稅,只有下面四種憑證,才應依法完納印花稅。
一、銀錢收據:指的是收到銀錢所立的單據、簿、摺。凡是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條、解款條、取租摺及付款簿均是,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的發票不包括在內。

二、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三、承攬契據: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稅捐局特別呼籲,如有書立上述應納印花稅之各項憑證,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或向該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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