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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店業者違反廣告內容 消保官限期改善
  • 發布日期:100-10-27

民眾江先生日前向本縣竹北市速食店業者以新臺幣15元購買該店之暢飲卡,有效期間自100年7月11日起至12月31日,其中之一項商品「熱經典喀啡」,標價45元、容量410ml,江先生出示該卡購買時,業者只給付305ml,江認為權益受到侵害,而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經消保官於100年10月27日至現場調查,該業者陳述先前發行之暢飲卡,就「熱經典喀啡」廣告載明應給付之CC數為410ml,但後因新發行之DM修改,該商品之CC數修改為305 ml,該業者店內相關之機器設備也設定為305 ml。

消保官羅鈞盛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雖該暢飲卡上有註明「以上 ml數為空杯容量,因杯型不同或有加冰塊,實際容量會有些許差異」,但亦不得以此做為減少CC數之理由。

消保官羅鈞盛命業者自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止,消費者持該業者所發行之暢飲卡消費時,均應依卡上之內容核實給付,否則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加以處罰;民眾若有權益受損之情事,請即向本府提出申訴,縣府會全力捍衛消費者權益。

資料詳洽:消費者保護官 羅鈞盛
電話:(03)558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