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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開立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 發布日期:100-11-2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凡於國內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按所收金額4‰繳納印花稅,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月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書立之收據,雖然也是銀錢收據,但依規定可以免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而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用於支付因管理、維護共同使用範圍所開立之收據,並未對外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其性質屬上揭規定之單據,屬免納印花稅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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