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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警察局及環境保護局加強查報清除占用道路廢棄車
  • 發布日期:101-12-28

民眾反映住家附近廢棄車占用停車空間或影響出入,特別是巷道內長期閒置顯已不堪使用之汽、機車,不僅影響巷道內有限通行空間且有礙環境觀瞻,造成民眾之困擾,案經新竹縣警察局及環境保護局研商決議,查報權責區分無牌廢棄車由環境保護局,有牌廢棄車由警察機關處理。
 新竹縣警察局長陳銘政指示,由警察局召集各分局及新竹縣環境保護局於本(101)年12月13日共同研商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及查報處理會議決議,無論有牌或無牌廢棄車,民眾向警察機關或環境保護局反映,會派員到場認定,非屬權責亦迅速聯繫業管機關到場查處,強調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所有人或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車輛、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及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車輛,皆屬查報範圍,查處人員將從嚴認定。
 交通警察隊范隊長今(28)天帶領各警察分局交通組組長及承辦人親自執行查報廢棄車輛,並呼籲車輛所有人,經書面通知為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者,請車輛所有人7日內主動清除,逾期未清除由環境保護局移置貯存場所,公告30日未認領,將依廢棄物清除,汽、機車所有人,如車輛已不堪使用或已廢棄不使用者,請主動清除,共同維護道路通暢及環境整潔。
新聞資料來源:縣警局交通警察隊 分隊長 陳玠鴻
聯絡電話:03-551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