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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元月1日起至3月1日開始申報
  • 發布日期:101-12-25

新竹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開始申報囉!縣政府工務處提醒您,第一季有關公共集會類和住宿類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從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相關資訊逕洽工務處網站查詢。
工務處使管科表示,衛生、福利、更生、辦公及服務類之建築物,應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間進行公共安全檢查並完成申報手續,檢查簽證項目有防火避難設施類(安全梯、室內通路、屋頂避難平台、內部裝修材料、緊急出口…)、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使管科提醒應申報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於102年3月31日前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完成檢查簽證作業,並向縣府辦理申報,相關資訊可洽本處網站查詢。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及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縣府審查不合格者,將通知申報人改善,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將處新台幣6萬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工務處使管科指出,建物公安檢查可分為A類─公共集會類、B類─商業類、C類─工業、倉儲類、D類─休閒、文教類、E類─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G類─辦公、服務類、H類─住宿類等。
本次應申報之A、H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等類似場所。2.觀眾席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2.候船室、水運客站。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H類─
(H1) 1.民宿(客房數六間以上)、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招待所。2.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居家護理機構。5.康復之家、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或設於2層至5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設於2層至5層之任1層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1.2公尺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新聞資料來源:縣政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聯絡電話:5518101轉2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