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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起販賣含澱粉原料產品之業者應出具安全證明 違者將依規處罰
  • 發布日期:102-05-31

6/1起販賣含澱粉原料產品之業者應出具安全證明 違者將依規處罰近來因不肖業者違法使用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事件,造成人心惶惶,為了讓消費者放心,新竹縣政府衛生局自6月1日起將進行全面稽查,尤其針對販售粄條、肉圓、黑輪、粉圓、豆花、粉粿、芋圓及地瓜圓類等八大產品之業者,將要求業者出具「安全具結證明」,如查獲違法或具結不實者,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之規定,必要時將命令業者停止生產或販售。

衛生局自5月30日起已全面輔導所有澱粉類原料提供者,必須提出安全具結證明給所有販賣含澱粉原料產品之業者,販賣業者亦應主動索取並張貼安全具結證明於明顯處,以供消費者檢視。

如查獲未提供具結證明或具結不實者,且被證實原料違規,將加重處罰。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新竹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5518160#238-243)。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撰稿人:新聞科蔡宜綾/5518101分機3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