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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已被註銷號牌的車輛停放在路邊,要補稅處罰
  • 發布日期:101-06-20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其所有車輛因老舊、毀損已不堪使用,致無法參加檢驗而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所以棄置路邊,並未行駛於道路,為何仍被補徵使用牌照稅及處罰?
該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要補徵該車註銷牌照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並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係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路邊,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該局呼籲車主,如果車子因老舊、毀損已不堪使用,應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免遭查獲使用道路被補稅處罰,造成荷包損失。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或竹東分局服務電話03-5969663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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