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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起獎勵增設停車位 將開放供公眾付費使用
  • 發布日期:100-07-05

 內政部修正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條文,從100年7月2日起,根據獎勵增設停車空間所增加的停車位,恐將不得直接銷售給住戶,而應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停車場登記證,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付費停車。
  縣府工務處長范萬釗5日在主管會報中指出,因應監察院對於停車空間獎勵之合法性原則等意見,內政部100.6.30台內營字第1000805127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范處長說,為加強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不特定的公眾使用,內政部100年6月30日並函頒「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請地方政府據以檢討修正其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導正給予容積獎勵的增設停車空間應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並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付費停車。
  同時廢止原於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也就是說,從100年7月2日起,建案因獎勵增設停車位增加的停車格,將不得直接出售給住戶,而是需回歸停車場法,提供一般民眾付費停車。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廢止該解釋之命令生效日前,地方政府已受理之建造執照申請案,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生效日前已報核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適用報核之日法令之都市更新案,其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使用仍得依該解釋辦理。
  這項規定間接影響興建建築物成本,6月30日相關規則在內政部網站公告後,7月1日一天內,縣府建管科就收到20幾件建案掛號,盼能趕搭未班車。
  據了解,政府增加容積、獎勵增設停車位的初衷是增加停車位給一般民眾使用,「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的解釋,讓建商把增設的停車賣給住戶。未來回歸停車場法之後,外人、外車就可以進入社區的停車場,假始建商選擇不用獎勵增設停車場的優惠,容積不得增加外,增蓋法定停車位勢必增加成本,對建商、購屋者都將造成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