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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不得揭下重用
  • 發布日期:100-10-26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印花稅票經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

  稅捐局呼籲民眾,將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新貼用一經查獲,依法除需補稅外,並按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裁處20倍至30倍罰鍰,罰則很重,請勿心存僥倖,以免因小失大。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電話(03)5518141轉321,322、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201,20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聯絡手機:0922-87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