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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 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始可免徵地價稅
  • 發布日期:102-01-0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按2‰計徵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稅捐稽徵機關會依地政機關通報之相關資料,主動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則應由納稅義務人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免徵地價稅,逾期提出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免徵。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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