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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 暫緩移送執行
  • 發布日期:102-05-17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要先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的稅捐不服,已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雖然未繳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如仍對復查決定表示不服,提起訴願時,就必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始可繼續暫緩移送執行。也就是說,民眾提起訴願如未繳納半數,亦未提供相當擔保,稅捐局會將所欠繳稅捐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總局服務電話03-5518141、竹東分局03-596966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