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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擔保品解除限制出境,回國後可否申請返還擔保品?
  • 發布日期:101-10-0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查詢,若提供財產作為擔保解除出境限制,回國後擔保品可否申請返還?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該局指出,被限制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與欠稅相當之財產作為擔保,得解除出境限制,係因欠稅人欠繳之稅捐已獲得保全,故無再限制出境之必要,所以在欠繳之稅捐尚未繳清前,擔保品不得返還。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收到繳稅通知書時,應注意繳納稅捐之期限並如期納稅,以免因欠稅被限制出境。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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