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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用地可以申請課徵田賦
  • 發布日期:102-04-26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土地如供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請於5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經相關權責單位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會勘認定符合規定後,即可憑以課徵田賦。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原已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如產權及使用情形未變更時,免再提出申請。至土地所有權因繼承、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後,如仍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新所有權人應於5月31日前提出申請,經有關權責單位認定符合者,始得繼續課徵田賦;如未重新申請者,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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