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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訂定封橋作業標準機制 提醒用路人注意
  • 發布日期:102-10-02

當橋樑、便橋、引道發生災害危險時,橋梁管理單位需進行緊急應變措施,封橋即為最有效也為安全的應變方法之ㄧ。縣府日前在主管會報上,依據災害防救法、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交通部災害緊急作業要點及陸上交通事故防救災業務計畫等相關規定,訂定新竹縣標準作業程序,縣長邱鏡淳提醒用路人注意,以維自身生命財產安全。

縣府工務處表示:有下列情況之ㄧ者即需執行封橋作業
1.各橋達封橋警戒水位時
(1)無沖刷之橋梁(橋基未裸露者):警戒水位-距梁底淨空2公尺;封橋水位-距梁底淨空1.5公尺
有沖刷之橋梁(橋基裸露者):警戒水位及封橋水位未依現場狀況調整
(2)已列為本縣老舊及危險之橋梁(如竹林大橋、中正橋)當氣象局或相關單位發布颱風及豪雨特報,或第二河川局等相關河川單位通報橋梁所在河川之上游發生異常水位變動時即達封橋標準。
2.經水利單位通知,上游水流湍急有危及橋梁安全時。
3.水位雖未達封橋水位,但橋台、橋墩有傾斜、下陷及土石淹沒等狀況。
4.強烈地震後,發現橋面板伸縮縫間隙過大、橋面板隆起、斷裂、橋台或橋墩傾斜、下陷等情況,橋梁有利及性危險,需緊急封閉橋樑進行檢查。
5.因交通事故發生,致使部分車道受阻或雙向交通阻斷。
6.其他,有(無)預警之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等事件。

新聞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工務處
電話:5518101*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