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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失竊」和「車牌失竊」退稅規定不同
  • 發布日期:100-11-23

稅捐局表示: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車輛失竊」時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而「車牌失竊」因無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所以當車主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登記後,使用牌照稅才可以計徵至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

   稅捐局特別提醒車主,無論是車輛或車牌失竊,都要向警察機關報案。如果車牌失竊後車輛不需使用,則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登記,使用牌照稅會依個案實際情形免徵或退稅。另車牌失竊後如車輛仍要繼續使用,則要先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後才可以上路,否則一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至於車輛失竊尋獲後,如先前已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也要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後才可以使用。

如果您對車輛或車牌失竊相關規定仍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3﹚5518141轉311至314,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聯絡手機:0922-87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