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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移轉仍要申報契稅
  • 發布日期:101-05-17

最近房屋稅開徵,多次接獲民眾反映,房子早在數年前即賣給他人,為何還會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房屋不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於移轉所有權時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否則房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也會繼續接到房屋稅繳款書。

該局指出,常有民眾誤以為自行建造的房屋無使用執照,也未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賣給他人時,只要訂立讓渡書或買賣契約書便已完成移轉,卻沒有依規定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致每年仍接到房屋稅繳款書,或於查詢財產資料時,才發現名下仍有該筆建物,造成困擾與不便。

稅捐局提醒您,未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移轉時仍應於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710至712或720至724分機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