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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稅捐不因財產被禁止處分就可免移送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102-10-24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反映,因欠繳稅捐,其名下之財產已被該局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目的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其財產雖已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收到繳稅通知書時,應注意稅捐之繳納期限並如期完稅,以免逾期繳納增加無謂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