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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業者廣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 發布日期:100-08-03

父親節將至,各業者紛推出各型優會專案,以招攬客戶,新竹縣長辦公室於8月3日接獲民眾檢舉,指稱某比薩業者之廣告有侵害消費者權益之虞,縣長邱鏡淳立即指示消保官儘速查處,以維護民眾權益。
消保會表示,經查,該比薩業者廣告單上註明:「訂購金額未滿300元外送需多加30元」、「……以上優惠即日起至100年8月14日止,換購加價系列或額外加配料、起士,需另付費。消費滿300元任何兌換卷方能擇一使用。達美樂保留修改取消及變更兌換卷使用之權利。」
消保官羅鈞盛認為,在訂購金額較低之情形下,酌收運費,尚屬合理之成本考量,且業者已盡告知之義務,與消保法之規定尚無不合;換購加價系列或額外加配料、起士,需另付費,亦尚屬合理;惟「該業者保留修改取消及變更兌換卷使用之權利」,與消保法第22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且業者保留廣告內容修改之權限,與消保法第12條誠信原則之規定有違,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消保官羅鈞盛立即要求業者,對尚未發出之廣告單,需將「保留修改取消及變更兌換卷使用之權利」之字眼刪除,始得發送,並自即日起至100年8月14日止,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邱縣長也再次強調,若民眾有因此權益受損,請即向本府提出申訴,縣府會全力捍衛消費者權益。
資料詳洽:消費者保護官 羅鈞盛
電話:(03)558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