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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核定稅額不服 應於期限內申請復查以免喪失權益
  • 發布日期:101-04-21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捐,如有不服,應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稅捐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如對核定稅額不服,可以敘明不服理由申請復查,以為救濟,但應注意復查申請之期限,最遲應於繳款書內所訂繳納期限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局申請,逾期將因程序不合而被駁回。

稅捐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額有異議時,應於期限內申請復查,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有任何疑義,可洽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電話:03-5518141轉511至513;網址:http://www.chutax.gov.tw/。

新聞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新聞聯絡人:宋雪芳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聯絡手機:0922-87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