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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欠稅車輛於繳納前被查獲仍會被處罰
  • 發布日期:102-11-28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因本年度使用牌照稅逾期繳納,惟繳納前已被查獲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該局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1倍罰鍰。

稅捐局說明,稅單超過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者,如被查獲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雖於查獲後已持行政執行署寄發之傳繳通知繳納或於該局裁罰前繳納,但因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在先,仍會被處以全年度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因此,該局特別呼籲車主,請檢視所有車輛當年度及以前年度使用牌照稅是否皆已繳納,以免違規受罰。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請撥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311至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