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游泳池業者違反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 發布日期:100-08-09

 新竹縣一位姜姓民眾去年以每張100元的代價,向轄內某游泳池業者購買50張套券,但今年準備使用時發現已過期,該業者並要求姜先生須補80元始得入場,姜先生認為權益受到侵害而向消保官投訴。
 經消保官於100年8月9日至現場調查,該游泳遲業者所發行之套票,確實發現訂有「使用期限至00年00月00日」之字樣,且票券上亦記載「若逾使用期則須加收80元」之情事;消保官羅鈞盛表示,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6年2月13日公告,96年8月15日施行之「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及第3點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除非其係業者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消保官羅鈞盛認為,要求消費者購買一定張數之票券,所獲得之優惠,係消費者預付一定資金所達成之結果,與無附任何條件之折扣尚屬有間;且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以定價較便宜之優惠價賣出,僅係企業經營者之行銷手法,尚非上開禮券不得記載事項所指之「折扣(價)券」。
 消保官立即要求業者,自即日起所發行之優惠券,需將「上開不得記載事項」刪除,除非是無附條件之折扣(價)券始得附加期限,且若民眾持過期之優惠券,亦不得要求其補一定差額始得入場,否則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加以處罰;民眾若有權益受損之情事,請即向縣政府提出申訴,縣府會全力捍衛消費者權益。
資料詳洽:消費者保護官 羅鈞盛
電話:(03)558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