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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新竹縣各級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登記
  • 發布日期:101-10-26

新竹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1010138140號函
主旨:公告辦理新竹縣各級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登記。
依據: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登記資格:合於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3條規定。(條文摘錄如附件)
二、登記方式;申請登記農會總幹事候聘人,應填具申請書(向本府農業處索取),並檢附登記文件親自辦理。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登記。
三、登記期間:101年11月12日至11月16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
四、登記地點:本府農業處輔導科。
五、登記文件:
(一)、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報名表4份。
(二)、國民身份證正本及影本4份。(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三)、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4份。(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四)、經歷證件正本及影本4份。(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五)、無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3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切結書正本4份。
(六)、同意主管機關委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相關機關(構)查詢申請登記人之信債、刑案、素行之考核資料之同意書正本4份(現任總幹事已查核完成免填本項)。

附件:附錄農會法:
(一)、依據農會法第25條之1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縣(市)、鄉、鎮(市)、區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校、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務2年以上。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校、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務4年以上。
3、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校、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務6年以上。
4、各級農會總幹事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55歲。
(二)、依據農會法第25條之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
1、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2、積欠財物、會費、事業基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90年1月1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1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記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1年未清償者。
3、有第15條之1第3款至第8款情形之一者。
4、有第16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一者。
5、曾擔任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
6、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