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印花
  • 發布日期:102-12-24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以表示收訖者,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即兼具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要記得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如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並於該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印花稅。如有應貼印花稅票而未貼用或貼用不足額經查獲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還需依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該局提醒民眾誠實貼用,切勿因小失大,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電話 0800-36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