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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重劃土地須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增值稅 再出售享減徵40%
  • 發布日期:104-09-15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及第28條之2第1項分別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完成後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以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式贈與配偶後,由配偶將此筆重劃土地移轉給他人時,仍有上開減徵40%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但若該土地所有權人以一般贈與方式移轉給配偶時,因已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故嗣後配偶再移轉他人時,即不能適用上述優惠了。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