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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烤業者違反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發布日期:100-10-19

碳烤業者違反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新竹縣一位曾小姐日前於Group網站上以每張新臺幣249元(原價499元)購買本縣竹北市某碳烤業者之團購券數張,使用日期為100年10月3日至12月2日,惟消費者打電話去訂位時,業者稱自即日起至12月2日止均已額滿,不接受訂位,曾小姐認為權益受到侵害,進而向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經消保官於100年10月19日至現場調查,該業者坦承確有委託Group網站發行5折之團購票,但數量僅有500張,但網路業者卻超出授權賣了1800餘張,在10月3日至12月2日期間內,店內確實無法消化所有賣出之團購卷。
消保官羅鈞盛表示,依行政院衛生署96年9月20日公告,96年10月1日施行之「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及第3點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除非其係業者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消保官羅鈞盛認為,網路業者超量發行之團購卷,其是否超量發行之不特定風險不應轉嫁由消費者負擔,並命業者自即日起所發行之優惠券,需將「使用期限」刪除,除非是無附條件之折扣(價)券始得附加期限,且若民眾持過期之優惠券,應無條件讓其入場,若消費人數過多,亦應允許消費者選擇退費或與消費者另行協議入場消費時間;至與網路業者之超量發行之爭議,應另循民、刑事途徑解決,否則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加以處罰;民眾若有權益受損之情事,請即向本府提出申訴,縣府會全力捍衛消費者權益。
資料詳洽:消費者保護官 羅鈞盛
電話:(03)558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