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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緩衝期限到期 縣府火力全開、加速輔導溫泉業者合法
  • 發布日期:102-07-09

  「溫泉法」緩衝期7/1日到期,未合法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及溫泉水權而取水、未取得溫泉經營許可及溫泉標章而營業的業者,有可能吃上刑法竊盜罪的官司!縣府工務處長范萬釗9日在主管會報中表示,縣轄内13業者目前已有6家完成溫泉開發許可審查,5家在6/30日前搭上送件申請末班車、將於3個月內做成審查決定,另有2家未送件申請,將依水利署規定,移由檢察機關偵辦!縣長邱鏡淳指示工務、交旅等處,快馬加鞭全力協助既有溫泉業者合法納入管理,帶動觀光榮景!
   范處長表示,新竹縣現有的溫泉分佈在山地尖石、五峰兩鄉,新埔、內灣等地,泉質是有「美人湯」 美譽的碳酸氫納泉,無色、無臭,就像「長恨歌」中形容楊貴妃所泡的華清池 「溫泉水滑洗凝脂,皓首沐浴回常春」,吸引很多遊客到竹縣泡湯。
   范處長說,首波開罰的2家業者也有好的泉源,但因土地、建物、水權等問題難以突破,將依水利署指示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移由檢察機關依涉嫌竊盜罪偵辦。
   范處長強調,新竹縣有山、海、湖的天成美景,這些年來也動員大批人力、物力在行銷竹縣的溫泉和民宿,與原民、鐵道、客家等文化結合,帶動觀光。他不希望溫泉業的生機就這樣被扼殺,已透過立委向水利署建議延長緩衝期限,並儘力協助業者就地合法。
  另外,范處長也指出,溫泉取用費減半徵收期限到102年12月31日止, 103年1月1日起為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九元。#


新聞稿聯絡人─工務處 洪佩華 電話5518101轉6310
新聞稿整理─范瑞耘 5518101轉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