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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課徵印花稅
  • 發布日期:101-10-03

  財政部101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10100138240號令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1月1日起基於業務需要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無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免稅規定之適用,應課徵4‰印花稅。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呼籲,業者如有上開應繳納而未繳納之稅款,請於101年12月31日前至該局或竹東分局,完成補稅手續,以免因逃漏印花稅而受到處罰。

  稅捐局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一,因業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故該等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自應比照其他金融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課徵印花稅。

  民眾對於印花稅相關規定如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撥打該局印花稅服務專線,5518141分機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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