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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車輛立即過戶 以維護權益
  • 發布日期:102-12-06

新竹縣政府稅捐局表示,民眾陳先生詢問,在今年元月已將自用小客車賣給黃小姐,隨即一方交車,另一方付款,為何仍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

稅捐局說明,車輛出售移轉予他人,須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否則稅捐局將繼續對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果逾期未完稅,並且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還是會對原車主處罰。本案車輛在監理機關登記的所有人為陳先生,所以該局仍對陳先生課徵102年使用牌照稅。且因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又因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對陳先生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出售車輛時,除了書立買賣契約或讓渡書外,務必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若對方遲遲不肯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原車主可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車牌手續,以避免日後車輛違規或欠稅使用公共道路,遭處罰鍰。如尚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總局服務電話03-5518141、竹東分局03-5969663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