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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綠地菸害防制法新規 103/4/1(二)起實施
  • 發布日期:103-03-18

有關103年4月1日起公園綠地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公告: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教育園區之部分場所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依同條第2項規定管理機關應於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
i.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
ii.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三)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處新台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根據前述法規公告,自4月1日起公園綠地:

(一)若未設置張貼禁菸標示或本場所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標示,則罰管理單位(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1萬至5萬元。

(二)非吸菸區或全面禁菸場所擺設熄菸桶或菸灰缸罰管理單位(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1萬至5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