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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期限延至104年6月2日
  • 發布日期:103-02-18

新竹縣政府國際產業發展處於今(18)日上午縣務會議報告中指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及第34條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22日公布,明訂97年3月14日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申請期限由原定之101年6月2日延長至104年6月2日,核准後之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限由106年6月2日亦同步延長至109年6月2日。

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未登記工廠除不受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物使用用途之限制外,仍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並繳交登記回饋金(2-10萬元),始得核准臨時工廠登記。

國際產業發展處表示,截至101年6月2日止,已受理70件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案,本次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之時程,及依據經濟部之相關配套措施,再次受理及輔導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國際產業發展處
聯絡電話:國際產業發展處工商發展科許小姐5518101分機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