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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辰光電非法排放有害廢液 負責人等24人遭移送
  • 發布日期:102-10-22

中辰光電非法排放有害廢液  負責人等24人遭移送新竹縣竹北市的中辰光電公司疑似排放廢液,遭到民眾檢舉,新竹縣政府環保局派員前往稽查,發現中辰光電公司竟未領有相關環保許可文件而逕自營運,現場立即檢測該公司廠外排放廢液pH值高達12.92,另廠內廢液pH值亦高達13.06,皆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除命該公司立即停止作業外,現場將負責人等24人移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辦理,後續將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偵辦。

環保局表示,經接獲民眾陳情位於竹北市嘉興路普善巷102號的中辰光電公司非法排放廢液後,即派員至現場稽查,但公司大門深鎖,且現場人員不願開門配合稽查,環保局除於工廠周界先行進行稽查採樣外,同時聯繫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一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等單位至現場,聯合強制稽查。

環保局說,中辰光電公司未領有環保局相關許可文件,逕以強酸強鹼方式代工清洗桃園縣昱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廢矽晶後,再將清洗後之矽晶交回昱陞能源公司,且將未經合法處理過的廢液直接排放,已違反環保相關法規規定,環保局現場立即命其停止作業,並處以罰鍰。

環保局說,另外,稽查時現場瀰漫刺激性氣體,經環保局於廠內外採樣結果,廠內外酸性廢液pH值分別約為4.84及2.37,廠內外鹼性廢液pH值分別約為13.06及12.92,鹼性廢液已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pH>12.5),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該公司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立即依規定將中辰光電公司負責人等24人移送法辦。

環保局強調,我國環檢警聯盟聯合辦案機制已趨成熟,業者勿以身試法,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環保局事業般廢棄物防治科 
聯絡人:李佳宜科長 聯絡電話:03-5519-345#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