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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因6月12日水災受損不能使用 可退還溢繳使用牌照稅
  • 發布日期:101-06-21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設籍新竹縣之車輛如有因101年6月12日水災受損送修或無法使用,請依交通部發布之「因應0612水災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本年12月31日前,檢具相關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則使用牌照稅計徵至101年6月11日止,該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稅捐局將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辦理退稅。
 稅捐稽徵局進一步表示,因水患受損辦理報停登記之車輛,若車輛經修復後已能使用時,請車主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如果沒有辦理復駛,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依法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向監理機關或該局詢問,新竹區監理所聯絡電話:(03)5892051轉406、403,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聯絡電話:(03)5518141轉311至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