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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便利商店門市繳款後,其開立並交付與消費者之繳款對帳單免貼花
  • 發布日期:102-12-01

  新竹縣政府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也就是凡收受或代收銀錢的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等,都必須要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便利商店辦理之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消費者至便利商店門市繳款後,由門市所開立並交付與消費者之繳款對帳單(俗稱小白單),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納印花稅。
  民眾對於印花稅相關規定如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撥打該局印花稅服務專線,03-5518141分機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