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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管理維護契約兼具承攬契據性質者應貼花
  • 發布日期:102-12-01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其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有關建築之管理維護契約,如兼具承攬契據性質,即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至於建築物之管理維護計畫內容係由何人提出,或建築物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之能力及資格等,尚非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考量之因素。例如合約所附「清潔維護契約」及「綜合管理契約」,其一般公共事務管理業務、環境清潔業務及設備保養業務等,已明定業務範圍、清潔區域、保養項目等工作項目,並規定應完成一定工作,始給付約定報酬,兼具承攬契據性質,須按規定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對於印花稅相關規定如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撥打該局印花稅服務專線,03-5518141分機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