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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收據之立據人應貼印花稅票 以免受罰
  • 發布日期:102-10-2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書立之銀錢收據,每件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未貼或貼用不足額,除補貼印花稅票外,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稅捐局舉例說明,最近有民眾甲君書立銀錢收據交予付款人乙君收執,甲君未貼用印花稅票被查獲,該局乃對其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與乙君已私下約定有關稅捐由乙君負擔,稅捐局應對乙君課稅處罰。然而基於租稅法定主義,該項私人約定並不發生變更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效果。換言之,印花稅之納稅義務人仍為立據人甲君,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仍應對甲君補徵印花稅,並按漏貼稅額處7倍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總局服務電話03-5518141、竹東分局03-5969663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宋雪芳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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