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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 須加計利息
  • 發布日期:102-12-01

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對該局核定之房屋稅不服,已申請復查,可是收到復查決定書和繳款書時,為何應繳稅款比原來的更多?

稅捐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經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者,應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繳款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張小姐對該局核定之房屋稅不服申請復查一案,業經稅捐局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依上開規定,應加計行政救濟利息一併徵收。這就是張小姐收到的繳款書上應繳稅款會比原來更多的原因。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避免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時,民眾將增行政救濟之利息負擔,建議如果對核定之稅捐不服時,可以先行繳納稅款再申請復查,即使將來復查決定撤銷原處分,稅捐局也會將溢繳稅款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如尚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總局服務電話03-5518141、竹東分局03-596966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