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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欠稅得執行公司之財產
  • 發布日期:102-11-28

公司或營利事業等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扣押員工薪津債權之執行命令,若置之不理,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行政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公司或營利事業等為強制執行。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員工欠繳稅款,公司或營利事業等接獲扣薪之執行命令時,若認為欠稅是員工個人私事,而置之不理,那麼行政執行分署可依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公司或營利事業等為強制執行。因此,若對該執行命令有爭議,務必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第1項之規定,於該執行命令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招致無妄之災,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