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本縣100年6月30日(含)前已申請並核定補助55﹪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如符合新法審核標準可再提高補助額(詳如附件),請洽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文化)課國民年金服務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