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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業者違反誠信原則 消保官出面捍衛消費者權益
  • 發布日期:100-12-13

新竹縣一位黃小姐於今年11月中,以每張新臺幣4999元向宜蘭縣某旅店業者購買之6張優惠券,優惠期間至101年5月31日,但僅限於平日使用,今年12月中黃小姐欲訂房時(訂房日為星期日),業者表示「星期日業已公告為非平日」,故拒絕受理訂房,黃小姐認為權益受到侵害,而向消保官投訴。
經消保官於100年12月13日電話聯繫該業者,該業者表示,原先公告之平日時間為「星期日至星期四」,於消費者購買該優惠券後,為因應消費需求及公司政策改變,而更改公告自101年1月1日起,所謂之平日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四」,且當初有表明業者有修改公告平日定義之權利。
消保官羅鈞盛認為,給予消費者一定期間之優惠,超過期間後則補原價之差額,尚非現行實務所不許,但不得要求消費者購買一定數量始給予該優惠價格,若需附條件之優惠(如一次購買50張)則不得附加期限,請業者及消費者務必明瞭;本案消費者於購買該優惠券時,心中可能期待著「星期日」亦得消費,才會願意花錢購買,業者片面修改「平日」之定義,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亦與誠信原則有違。
消保官立即要求業者,於本年公告修改「平日」定義之前所發行之優惠券或禮券,均不得拒絕消費者於星期日訂房,亦不得要求其補一定差額始得入住,經曉喻後,業者亦同意遵示辦理;民眾若有發生類似之情事,請即向本府提出申訴,縣府會全力捍衛消費者權益。
資料詳洽:消費者保護官 羅鈞盛
電話:(03)558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