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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限內提起訴願 以保自身權益
  • 發布日期:102-05-17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有關稅捐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局或新竹縣政府提起訴願。如果逾期提起訴願,該案將會以程序不合駁回。

稅捐局舉實例說明:該局於102年1月20日將地價稅復查決定書送達予甲君,自送達之次日1月21日起至2月19日止為提起訴願期間,也就是提起訴願之末日為102年2月19日。但是甲君卻於102年2月19日以雙掛號郵寄訴願書至稅捐局,該局於2月20日始收到訴願書。依據訴願法第14條規定,提起訴願日之認定,是以稅捐局或新竹縣政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郵寄訴願書之郵戳日期。因甲君超過30天法定期間才提起訴願,新竹縣政府便以程序不合駁回。

稅捐局籲請民眾特別留意提起訴願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總局服務電話03-5518141、竹東分局03-596966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