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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都市計畫法內之道路用地移轉 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
  • 發布日期:102-12-24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但非屬都市計畫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不適用此項免稅規定。

民眾常誤認為道路用地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幾項必備要件:一、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應符合以上三要件,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

至於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者,雖已無償提供政府作為公眾使用,因其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移轉他人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有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想了解更多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電話03-5518141轉421-425、竹東分局03-5969663轉103.104.10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