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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車將號牌借供他車使用 會被處罰
  • 發布日期:102-10-2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使用牌照法第31條規定,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者,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捐局舉例說明,張先生同時所有A、B兩輛車,A車為身心障礙者使用且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B車則為應稅車輛。張先生將A車號牌懸掛於B車,並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依上開規定,B車應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至於A車,因移用號牌屬行為罰,A車雖經核准免稅,仍應按核准免稅前之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
  稅捐局特別呼籲開車的民眾,切勿貪圖一時便利將號牌借供他車懸掛或移用他車號牌,以免遭受重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總局服務電話03-5518141、竹東分局03-596966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