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營實績之佐證證明文件,應提供政府機關、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有案之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承銷商、零售通路業者或國軍部隊、機關、學校、工廠等大消費團體最近2年出具之出貨單、收購聯單、市場拍賣結帳統計表或其他銷售證明文件(應明確記載銷售作物種類、銷售時間、數量、單價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