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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被徵收,如有部分繼承人拒絕會同或無法會同之情形,其地價補償費應如何領取?
  • 發布單位:地政處地籍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者,其土地應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該土地若被徵收,其徵收補償費之領取,係屬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權利之行使,依該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故於徵收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時,倘因少數繼承人不願會同或無法會同領取時,常肇致全體繼承人之補償費均未能領取,為能合理合法解決上開問題,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明定,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上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領取徵收補償費之土地,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