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者。 2、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