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般常識而言,我們知道電子文件是有被竄改的可能,且其技術並不困難,所以需要有法律規範其應用。我國已明定「電子簽章法」加以規範,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敘明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與確保交易安全特定本法,而第四條亦明確規範法律行為及依法律之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其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