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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後抵費地標售盈餘款可否依比例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 發布單位:地政處重劃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抵費地盈餘款不能發還土地所有權人,但仍將全數回饋重劃區之建設及繼續運用於都市發展開發,其運用方式如下: (一)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二)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應指定行庫,按重劃區分別設立專戶儲存支用;其運用範圍為加強及改善道路、溝渠、橋樑、雨水、污水下水道及防洪設施、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既成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社區環境保護工程、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其他公共建設工程、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建設工程。 (三)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之資金運用範圍為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區段徵收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地上物拆遷及各項補助費用、公共設施費用、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工程費用、未配及少配土地之現金補償、償還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發行土地債券之本息、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及其他實施平均地權所必需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