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標示申請書(請至地政事務所服務台索取或其所屬網站下載並填寫蓋章)。 2.建物所有權狀正本(附於建物標示變更申請書上)。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拆除執照影本。 註一:建物已拆除滅失,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請。 註二:如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