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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不能指界,經地政機關協助指界後,土地所有權人到場不表示意見及不認章,亦未指界者,地政機關依法是否可以逕行施測?
  • 發布單位:地政處測量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不能指界,經地政機關協助指界後,土地所有權人到場不表示意見及不認章,亦未指界者,將依法逕行施測。 查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雖到場而不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其中所稱「土地所有權人到場而不指界」情形,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亦不表示意見、認章及另行指界之情形相當,是為減少重測調處案件,並利重測業務之推行,對於類此情形,建請將由地政機關依法逕行施測。